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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大陸地區單身事實暨無近親關係聲明書
一、應到場之人:
原則上本人到場
是可否由父母或親屬代宣誓,請先行向大陸各省相關單位詢問
二、應備文件:
1.到場人之身分證正本與影本、印章。
(若大陸各省相關單位准許親屬代宣誓,應檢附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2.大陸配偶的姓名、出生年月日、大陸身分證號碼。
3.代宣誓時,親屬與本人關係之戶籍謄本。
4.最近之本人個人戶籍謄本一式五份(
最近一週內申請,記事欄千萬不可省略
,
謄本上由戶政機關所蓋的證明章號碼宜一致
)。
5.若曾離婚或配偶死亡:
(1)若曾離婚:
離婚協議書或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影本五份(由戶政事務所發給與原登記原本相符之影本)
※貼心小叮嚀:
現在已經不用到離婚登記的戶政單位申請,但若離婚登記的戶政單位提供給就近申請之戶政單位之資料模糊,請至原離婚登記的戶政單位申請。
(2)若配偶死亡:死亡證明五份(由戶政事務所發給)。
※貼心小叮嚀:85年後全國戶政已經電腦化,可向任何戶政單位申請,不須特地向死亡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
6.大陸地區另行要求之其他證明文件(請自行向大陸地區確認)。
三、注意事項:
1.如果是榮民赴大陸定居者,請先至榮民之家領取切結書及就養給付證明書各五份
2.持往中國大陸使用時,單身證明(
有效期限僅3個月
)、無血親關係聲明書經公證後,公證人將文件寄往海基會,可能需1個半月大陸公證員協會才能完成相關查驗程序。
因此,至大陸結婚前請與相關省/市之公證員協會確認查驗進度:大陸公證員協會相關名冊請詳閱海基會網:
http://www.sef.org.tw/
。)
*公證費用: 單身事實、無近親關係聲明書分別為新台幣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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