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人陳君慧事務所 藝文特區(03)317-0101; 0911-013-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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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
*公證人並非離婚證人,協議內容公證人不介入協調。
經公證之離婚協議,按期之金錢給付不履行時可直接向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省去訴訟之勞累。
*簽署離婚協議雙方當事人
及二位證人均需
親自
到場辦理,並應攜帶身分證正本及便章。
離婚協議書四份(雙方各執一份及公證人、戶政單位留存一份)
。
離婚協議書請事先提供公證人審閱。
名下之財產有重新分配之約定者,請提出財產證明文件。
*離婚協議公證後,
離婚之當事人二人須同時親自到
戶政機關辦理登記,離婚始生效力
。
費用標準:涉及身分關係者,公證費1,000元;而涉及財產價值者,參照公證費收費標準收費。
注意事項
:
*如果已經辦理離婚登記後,可以單獨針對就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事項辦理公證,此為「
子女扶養費給付協議
」而非「離婚協議」,就金錢給付協議可以約定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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