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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養同意書:
依民法第第 1076-1條規定,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指被收養者的原生父母)之同意。該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
一、
被收養人生父及生母雙方
攜帶
身分證
、
印章、及
被收養人的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不省略)。
被收養人之生父及生母應親自到場辦理,不得授權他人代理
。
*如果小孩之原生父母再婚,而生父或生母之現任配偶要收養小孩時,實務上僅需要再婚者的前任配偶出具同意書。
舉例說明:生母再婚之對象要收養生母之小孩,僅需要生父出具之同意書公證
。
二、本所備有出養同意書。
三、公證費用: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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