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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宿舍借用契約之公證
一、到場者:
出借人(學校/機關)
借用人(教職/員工)
學校/機關首長得委由承辦人員到場辦理
二、應備文件:
1.到場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
2.機關首長之身份證影本。
3.
授權書
或
授權之公文
:加蓋機關關防及首長印章。
4.
機關之財產清冊
(請加蓋機關關防及首長印章並註記與正本相符)。
5..請提供
平面位置圖(標示宿舍大樓及借用之房間具體位置)
6.租賃契約一式三份以上(公證人留存一份,請事先提供公證人審閱)。
*公證費用:
依照借用房屋現值計算,參照公證費用標準表收取;
若現值無法計算,公證附強制執行之費用為1500
元
。
備註:若職務宿舍之借用人數眾多,可一併辦理公證,依法公證人可
出差至機關/學校辦理(依法收取交通費、日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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