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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證明(國內醫院或戶政出具之證明)
(一)醫院出具之英文版出生證明,因有查證必要,請預留查證時間。
此外,若醫院要求必須至醫院現場查證,依法應加收旅費等(醫院可能會要求另繳納查證費)。
(二)戶政出具之出生證明:
持往
美國與加拿大移民
使用,需委由翻譯社翻譯,不能由本人自己翻譯。
*
可請本所代送翻譯社翻譯,便利在單一窗口接受服務。
*
工作或出國念書使用
,部分國家接受
戶政機關之英文版戶籍謄本(於記事欄上註記出生紀錄)
。
*
移民使用者,除美國與加拿大外,有些國家得由本人出具出生宣誓書(本所備有範本) ,並將戶政機關出具之出生證明(有戶政關防並附上醫院出生證明影本)當作附件(請事先向移民單位確認接受宣誓書及以戶政機關出具之證明為附件)。
(三)
1.請文書持有人攜帶身分證、護照(當文件有顯示護照英文名者)、印章及文件到場辦理。
2.如該文書不是本人所有的,請提出與文書所有人的關係證明,或持有文書的原因證明。
3.認證費每件中文500元、英文750元。若有需至公家機關或私人團體查證之必要,依法應加收旅費等。
4.請注意若有查證必要,因未必能於當天完成查證,請預留查證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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