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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譯文件認證
國外之文件回國內使用前,請注意應
經我國駐該國之駐外使領館或經外交部授權之駐外機構驗證
。
本所可代為連絡翻譯社翻譯。
一、到場之人:
翻譯人應親自到場。
二、 應備文件:
1翻譯者人之身分證正本或居留證。
2.原文文件以及翻譯文件(請先翻譯並事先提供。如果尚未翻譯,本所可代送翻譯社翻譯)
譯本必須逐字翻譯全部內容,不得自行節譯或摘譯。
人名應提供該人之護照或居留證以供核對。
*注意事項:
1.若
翻譯(外文)原文為國外單位所核發
,
請先經我國駐該國之駐外使領館或經外交部授權之駐外機構驗證
(原則上,經駐外機構驗證後即可使用,但公證人仍得視文書情況,要求再將文書持往我國外交部複驗)
。
2.若國內單位核發者,如為國內學校、醫院、銀行等提供公共服務或單位所核發,公證人依法應查詢,因未必能於當天完成查證,請預留查證時間。
3.翻譯文件之內容應與原文相符合才可辦理認證。
4.認證費750元。
※翻譯保證書(中文翻譯為英文以外之外文或英文以外之文件翻譯為中文)
1.須由翻譯人出具翻譯保證書,由公證人認證翻譯保證書上翻譯人之簽章。
2.若
翻譯(外文)原文為國外單位所核發
,
請先經我國駐該國之駐外使領館或經外交部授權之駐外機構驗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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