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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譯文件認證
​

國外之文件回國內使用前,請注意應經我國駐該國之駐外使領館或經外交部授權之駐外機構驗證。

本所可代為連絡翻譯社翻譯。

一、到場之人:
    翻譯人應親自到場。
二、 應備文件:
1翻譯者人之身分證正本或居留證。
2.原文文件以及翻譯文件(請先翻譯並事先提供。如果尚未翻譯,本所可代送翻譯社翻譯)
譯本必須逐字翻譯全部內容,不得自行節譯或摘譯。
人名應提供該人之護照或居留證以供核對。

*注意事項:
1.若翻譯(外文)原文為國外單位所核發,請先經我國駐該國之駐外使領館或經外交部授權之駐外機構驗證(原則上,經駐外機構驗證後即可使用,但公證人仍得視文書情況,要求再將文書持往我國外交部複驗)。
2.若國內單位核發者,如為國內學校、醫院、銀行等提供公共服務或單位所核發,公證人依法應查詢,因未必能於當天完成查證,請預留查證時間。
3.翻譯文件之內容應與原文相符合才可辦理認證。
4.認證費750元。


※翻譯保證書(中文翻譯為英文以外之外文或英文以外之文件翻譯為中文)
1.須由翻譯人出具翻譯保證書,由公證人認證翻譯保證書上翻譯人之簽章。
2.若翻譯(外文)原文為國外單位所核發,請先經我國駐該國之駐外使領館或經外交部授權之駐外機構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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