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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身證明 (辦理前往越南、印尼等地結婚/非前往大陸者)
一、到場之人:
本人應到場
二、應備文件:
1.到場人之身分證正本、護照正本(須出具英文版單身證明者)、印章。
2.最近之個人戶籍謄本或全戶戶籍謄本(依持往地要求,請先確認),中文版或英文版(依持往地要求,請先確認),
記事欄千萬不可省略
。
3. 若曾離婚或配偶死亡(
越南要求一定須提供下列資料
,而其他國家請洽當地主管機關確認是否要求提出):
(1)若曾離婚:
離婚協議書或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影本五份(由戶政事務所發給與原登記原本相符之影本)
※貼心小叮嚀:
現在已經不用到離婚登記的戶政單位申請,但若離婚登記的戶政單位提供給就近申請之戶政單位之資料模糊,請至原離婚登記的戶政單位申請。
(2)若配偶死亡:死亡證明五份(由戶政事務所發給)。
※貼心小叮嚀:85年後全國戶政已經電腦化,可向任何戶政單位申請,不須特地向死亡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
4.單身事實切結書(本所提供)
注意事項:
1.
越南地區使用:應中文全戶戶籍謄本五份
。
2.請先行洽結婚地國家確認當地要求之戶籍謄本為「個人」或「全戶」,並要求「中文版」或「英文版」
3.
歐陸國家
中,依據經驗,部分國家要求
戶籍謄本
也需要
蓋認證章
(目前已知有德國、法國、西班牙、義大利)。
4.其他地區依個人需要領回之件數建議多帶一份,由公證人留存。
5.應注意是否尚須到外交部
領事事務局
驗證。(外交部地址:台北市濟南路一段二之二號
中央聯合辦公大樓
;電話:02-2343-2913、14)
公證費用:
到越南使用之中文單身宣誓書公證費用: 500元。
其他國家為中英對照或英文單身宣誓書公證費用:750元。
請注意歐陸國家有無要求戶籍謄本也要另外認證(中文謄本會蓋中英文對照章:公證費用700元,英文謄本:公證費用7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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