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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債務契約之公證(例如贈與
、信託、和解、借貸、委任、合夥等)
各類型之契約,為保全證據或賦予強制執行力(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以給付特定之動產為標的者),訂約雙方有將契約予以公證之需求,常見之債權債務契約公證類型包括贈與、信託、和解、借貸、僱傭、承攬、委任、合夥等。
一、應到場之人:
訂立契約雙方的當事人(如有保證人亦須一同到場)
二、應備文件:
1.到場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
※法人請帶法人證明文件上之大小章,當不便將前述法人大小章攜出,請事先於契約簽約欄處及契約騎縫處蓋用與法人證明文件相符之大小章。
2.授權人之身分證影本或未到場之法人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3.授權書(委託代理人時):
用印應與個人印鑑證明一致(檢附個人印鑑證明正本,註明:公證
用)
或公司變更登記表大小章一致
或其他法人證明文件大小章一致
4.法人證明文件:
(1)公司者:
檢附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副卡正本與影本(注意:
非指抄錄本
,影本上應加蓋變更登記表上大小章,切記影本不可縮印,正本核對無訛後發還。)
※若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正本若超過六個月,為節省你寶貴時間,已經無須另行申請三個月內抄錄本,由本所自行上經濟部網路系統進行查核確認貴公司並無任何變動後附卷存查。
(2)其他法人:
應備法人證明文件正本與影本(影本上應加蓋法人證明文件上大小章)。
5.契約一式三份以上(公證人留存一份)
6.若有涉及不動產者,應攜帶不動產權狀正本、房屋稅單正本(或稅籍證明正本) 、土地登記簿謄本正本,與前述資料影本(正本核對後發還)。
*公證費用:
按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公證費用表標準收取。
買賣時,以買賣價金或公告現值取高者核算標的之金額。
*注意事項:
贈與、和解契約、共有物分管協議、家族分產協議、投資契約等需當事人於本所花費時間研商討論之類型,需由公證人確認當事人確實有簽署之意思及充分瞭解法律效果,請務必預約時段諮詢,並依法先行繳交一半的公證費,待完成公證時再行補繳另一半的公證費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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