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人陳君慧事務所 藝文特區(03)317-0101; 0911-013-365 cch.notary@gmail.com 福容對面 停車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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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房屋(住宅使用或學區租賃用)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於民國107年6月27日開始生效,新版之「住宅租賃契約」係以建築物租與他方『居住』使用者。依照法令規定關於押租金之上限與返還、出租人之修繕義務、轉租關係、遺留物處理及出(承)租人提前終止租賃關係等,皆有明確規範,而109年9月1日新制之租賃契約已經上路,本所備有契約範例(參照內政部版本修改)
。
建議事先將
屋況現狀拍照後彩色列印
(各大超商均可列印)一式三份,
列為公證書之附件內容
,保障更周延(雖然有每頁五十元之超張費,但小小費用減少爭議)。當然雙方也可
各自將屋況照片簽收註記日期及蓋騎縫章(不將照片列為公證之範圍
),在法律上也是有效的。
注意事項:
辦理學區房屋之租賃公證請確認學校另行要求(多數學校亦接受無償之借用,但通常租賃相較為無償借用為優先順位,請注意同一戶籍持有二戶以上租賃契約申請登記入 學,可能必須提送入
學審查委員會實際查證該地址之房屋狀況,是否確實可容納並實際居住
2
戶以上審議辦理
)。
總量管制之學校關於設戶籍之時間要求,請自行向學校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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